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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纪检监察报: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

发布时间:18-05-18 08:12:00来源:宜春市纪委监委网站

  

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

作者:何根生

 

宪法修正案、监察法的颁布实施,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,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。当前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、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,不断强化法治思维,增强纪法贯通、法法衔接意识,自觉运用法治思维、法治方式开展工作,切实在依纪依法履职上有一个大进步大提升。

转变理念,不断强化法治思维。反腐败国家立法,构建党统一指挥、全面覆盖、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,要求反腐败工作必须树立法治思维,弘扬法治精神。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,始终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把党中央对反腐败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执纪和执法的每个环节。要完善和落实好党委组织实施、分析研判、集体决策、全面把关等反腐败工作机制,确保反腐败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。要坚持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殊党员和公职人员,对任何违纪违法案件,始终坚持依纪审查处理、依法调查处置,维护公平正义。要依照监察法和《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(试行)》,积极探索地方管辖分工和协调机制,加快赋予派驻机构和乡镇纪委监察权的步伐,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。

笃学深思,全面提升法治素养。纪委监委合署办公、依法反腐,首先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对纪法知识充分掌握、熟练运用,从而顺利实现纪法贯通、法法衔接。要坚持纪法并学,通过打造纪法课堂、开设微信学习群、自学原文和释义等方式,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、宪法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思考。尤其是对监察法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规定等要逐条学习,全面熟悉掌握相关法规和程序要求。要坚持学用相长,综合运用对纪法条文的所学所思,指导和服务于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,并及时梳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回过头再带着问题学,分析解决问题接着干,实现边学边用、学用相长的良性循环。实践过程中,要注重以案说法、以案释疑,通过对比监委成立之前和之后查办的典型案例,分析研判程序、规则、方法、表述等方面的同与不同,找到规律和方法,提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现问题、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。要坚持普纪普法。在提升自身法治素养和能力的同时,要加强与党委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,以动画漫画、公益广告、微信推送等方式,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纪法知识,提高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尊崇党章宪法、严守党纪法律的意识,培育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反腐的土壤,为反腐败奠定更宽厚的基础。

积极实践,严格运用法治方式。法治反腐不是简单的文表述上的转变,而是履职履责方式的实际变化和依纪依法反腐的生动实践。要依法运用调查措施,严格把握12项调查措施的启动程序、审批流程,制作规范统一的谈话、查询、查封、留置等文书,确保采用每项调查措施都合法合规、规范严谨。严格按照办案需要,区别运用不同的调查措施,防止调查措施使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。尤其是留置手段的使用,在法律上、程序上、安全上必须严之又严、慎之又慎,切实做到用好、用准,实现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。要依法锁牢证据链条,以纪律法律为准绳,重事实、重证据,办成铁案。按照证据法定、程序合法的要求,注重梳理案件证据上的漏洞,及时找到补齐证据的路径,依法收集证据、固定证据,形成完整的“证据链条”,实现查结到处理处置、移送起诉的无缝对接,确保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。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。要更好地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,建立运行顺畅的定期协商、线索移送、信息反馈、沟通协作等机制,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。要处理好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、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、留置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关系,参照《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》,协商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,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约。

严以律己,带头接受法治约束。律人者必先律己,执法者必先守法。纪检监察机关要率先垂范,带头尊崇法治、遵守纪法、严守规则、依法办案,坚决防止“以权压法”“以言代法”,坚决防止办人情案,坚决防止执纪违纪、执法犯法,甚至以案谋私。要发挥班子成员在遵纪守法、改进作风、担当负责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,引领纪检监察干部时刻保持如履薄冰、如临深渊的清醒状态,时常用纪律和法律的尺子丈量自己的言行。要坚持刀刃向内,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框架,不断完善内控机制,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,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,及时清除害群之马,严防“灯下黑”。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,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条件下开展工作,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、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。

(作者何根生系万载县委常委、县纪委书记、县监委主任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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